![宋朝司法 分司](/pic/宋朝司法 分司.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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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什么是“鞫谳分司”作用何在
〖One〗、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Two〗、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Three〗、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Four〗、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Five〗、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Six〗、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Seven〗、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Two]、大明朝安察吏是几品官
〖One〗、官名。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分别考核各地吏治。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Two〗、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
〖Three〗、“按察”相当于古代的“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明朝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法院院长、省军区司令。清朝布政使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清代减去都指挥使司,变成“二司”。二司的长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称藩台、臬台,同为省长。藩台管行政财政,臬台管司法监察邮驿。清末宣统三年(1911)改称提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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