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唐朝黜和黜陟使与钦差的区别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唐朝黜以及黜陟使与钦差的区别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黜陟使与钦差的区别
黜陟使(汉语拼音:chùzhìshǐ),唐朝官名。“黜”是贬斥、废除的意思;“陟”指晋升。“黜陟”指官吏进退升降。黜陟使即是对地方官吏进行考察、并将其政绩情况上报更高一级的部门,并提出推荐或贬黜的建议,以便唐朝廷对官吏的职务升迁或贬黜的长官。他可以不上报直接处置一些违法犯忌的官员,可以罢官、可以入狱甚至可以直接处决。钦差(汉语拼音:qīnchāi),古代官名。“钦”是皇帝亲自的意思;“差”是差遣。钦差作为官职是由皇帝亲自派遣,代表皇帝出外办理重大事件的官员。根据以上定义,黜陟使与钦差的区别至少是:前者是唐朝独有的;是一个部门设置的相对固定的职位的官员,不一定是皇帝亲自指定;其职权是相对固定的。后者不局限于唐朝,其它朝代也有;是皇帝临时动意亲自差遣的,不是常设的固定职位,被差遣的人员本来就有相对固定职位(一般是朝中的大臣或太监);其职权由皇帝特事特定。
[Two]、宋朝贬官制度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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