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劳役

唐朝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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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加役流的名词解释
  2. 春秋战国的赋役制度
  3. 唐代分家制度

[One]、加役流的名词解释

〖One〗、加役流:唐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

〖Two〗、唐高祖时曾将死刑中的绞减等为斩右趾,至唐太宗定律时认为,斩趾虽能保全性命,但仍属残酷的肉刑,于是在《贞观律》中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役流刑,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后来成为轻重介于死刑与流行之间的一种刑罚。它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Two]、春秋战国的赋役制度

〖One〗、春秋时期鲁国开创,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每亩地收十分之一粮食。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在鲁国开荒,没人种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种,初税亩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Two〗、唐朝前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租庸调制度是对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的修改,具体分为租、庸、调三类。其中,租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粮食;调指的是每户每年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布帛,布帛的种类根据地方特点而定;庸则是指以实物代替徭役。在当时,役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给国家无偿出劳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天交纳三尺布帛来代替。如果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Three〗、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代后期开始推行两税法。该制度取消了之前的租庸调和杂税,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按照资产和田亩进行征税。最大的特点就是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Four〗、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该制度清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Five〗、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

〖Six〗、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又称“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钱雇人来应役,所需经费,由当地百姓按户分摊。该方法保证了农民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Seven〗、明朝张居正改革时颁布的赋税及徭役制度。讲各种赋役和杂税合并为一条,折算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土地田亩征税。除了米麦一些重要的粮食需要交实物外,其他的都需缴纳银两。一条鞭法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征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Eight〗、清朝实行的赋役制度。该制度废除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将丁赋摊入田亩之中征收。摊丁如亩实施之后,老百姓不会再为了逃避徭役,隐匿人丁,中国人口迅速增加。

[Three]、唐代分家制度

〖One〗、唐朝对分家以及如何分家有详细规定

〖Two〗、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大家庭模式不可侵犯,不断推出相关法律制止分家。不过,唐朝时,朝廷承认可以分家,但有前提条件:父母健在,不能分家。

〖Three〗、《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一个家庭,只要祖父母、父母都还健在,如果子孙想要独立成户并分家财,就要被罚3年的劳役。

〖Four〗、“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如果父母都去世了,某个儿子又成家生了儿子,要与兄弟分家,就要被判一年的劳役。

〖Five〗、“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如果长辈都还健在,子孙就不能提分家的事情,谁要分家谁就遭殃。

〖Six〗、有了上述诸多限制后,终于迎来了一个“好消息”:“父母终亡,服纪已闋,兄弟欲别者”,“应别”,“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Seven〗、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居丧期也过了,兄弟之间要分家,那就分吧,原则是田宅与财物要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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