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唐朝婚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关系,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唐朝婚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块儿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One]、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的关系
〖One〗、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Two〗、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Three〗、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Two]、贞观律创立
制定于太宗贞观(627~649)年间,这是新律,共十二篇,五百条,是由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对《武德律》更订厘改的。从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开始,用了十一年才告完成的。
[Three]、唐代行酒令的规则
〖One〗、至少要设三个管理人员,分别叫“明府”“律录事”和“觥录事”。“明府”通常是酒席上最有威望的人,他负责监督整个酒令活动,指挥“律录事”和“觥录事”干活。“律录事”也叫“席纠”或“酒纠”,负责宣令、行酒、判断是非对错,也就是管动嘴的;“觥录事”又叫“主罚录事”,是听席纠命令,负责跑腿上去罚酒灌酒。
〖Two〗、唐朝常见的酒令,大致可以分成三种:“律令”“骰盘令”和“抛打令”,各有自己的适应人群和场合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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